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9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高裕勛

陳鶴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521,5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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