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16號
原告 林柏宇
被告 賴品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賴品菘被訴詐欺等案件,就原告林柏宇為被害人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