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1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16號

原告 林柏宇

被告 賴品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賴品菘被訴詐欺等案件,就原告林柏宇為被害人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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