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選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306號聲請人 高明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受監護宣告人 高清盆 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高明豪(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高清盆(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 高文華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㈠死亡。㈡經法院許可辭任。㈢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06條第1項、第1094條第4項設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成年人監護亦有準用,同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伊母高清盆前經本院於95年11月14日以95年度禁字第139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並由伊祖父 高源財 擔任監護人。 嗣高源財 於106年7月4日死亡,有另行為高清盆選定監護人之必要,伊有意擔任監護人,為此聲請選定由伊擔任高清盆之監護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母高清盆經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其祖父高源財擔任監護人,高源財於106年7月4日死亡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家事卷宗核閱無訛。是以,高清盆經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於修正民法總則編、親屬編相關條文施行後,依法即視為已受監護宣告。準此,高清盆之監護人高源財已經死亡,且無從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所定順序以定監護人,依同法第1106條第1項規定,自有必要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爰審酌聲請人為其子,有意擔任監護人,且最近親屬 高山寶高山鍾 、高明豪及高文華均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親屬會議紀錄足稽,是由聲請人護養及照顧高清盆並管理其財產,最能符合高清盆之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依前揭規定,法院於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為使聲請人得於期限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並衡酌關係人高文華為聲請人之姪兒,其願意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有訊問筆錄可憑,上開親屬亦同意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併指定高文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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