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智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三八七二號被告梁智霖妨害風化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智霖前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87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確定,於102年12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梁智霖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87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12月21日確定,於102年12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872號、102年度緩字第34號等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係為警於101年10月23日21時15分許,在南投縣○○鎮○○路○○○號、461號之「 潘朵拉 男士生活會館」內1樓櫃檯處查扣,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按,又被告梁智霖於本案警詢時陳稱:扣案帳單、遙控器係店內所有,帳單係店內計算客人進入消費之時間及與店內小姐拆帳時之依據、遙控器係客人進入包廂消費時開門所使用等語(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872號偵卷「下稱第3872號偵卷」第6頁反面、第7頁反面),惟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辯稱伊係於101年9月23日受僱年約30幾歲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云云,然查,被告梁智霖於另案被告 陳勝宜 所涉妨害風化案件偵查中證稱:證人 周富農 與證人馮秋㛔在潘朵拉男士生活會館進行性交易,於101年10月23日21時45分為警查獲時,伊在場,伊是老闆,伊用5萬元承接這家店等語(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086號偵卷「下稱第4086號偵卷」第45頁),另案被告陳勝宜於該案偵查中亦稱:101年10月初就已經把店賣給梁智霖,店完全都給梁智霖經營了等語(參見第4086號偵卷第46頁),被告梁智霖復於該案偵查中自承:伊於101年10月2或3日開始承接潘朵拉男士生活會館等語(參見第4086號偵卷第46頁),證人馮秋㛔則於該案偵查中證稱:伊自101年10月10日開始任職,應徵時只跟梁智霖接洽,公司負責人為梁智霖,伊只有找他而已等語(參見第4086號偵卷第44頁)。綜上,本案為警於101年10月23日21時15分許,在上開潘朵拉男士生活會館查獲被告梁智霖所涉妨害風化案件,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時,被告梁智霖已因承接而為該會館之負責人,足認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梁智霖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至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已開封、未使用之保險套9
枚,被告梁智霖雖於警詢時陳稱:查獲之保險套係店內所有,係店家提供給小姐從事性交易時所使用等語(參見第3872號偵卷第7頁反面),然其於警詢時亦稱:查獲之保險套1包(9枚已開封、未使用)係店內小姐馮秋㛔所有等語(參見第3872號偵卷第7頁);且證人馮秋㛔於警詢時復證稱:
現場查扣之保險套9枚是伊自己準備的等語(參見第3872號偵卷第10頁反面);另證人周富農於警詢時亦證稱:查獲保險套9枚係由美容師馮秋㛔所帶進去,應為她所有等語(參見第3872號偵卷第13頁反面),是認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應為證人馮秋㛔所有,非屬被告梁智霖所有之物,從而,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房間門遙控器│1個│├──┼────────────┼──┤│2│帳單│1張│├──┼────────────┼──┤│3│保險套(已開封,未使用)│9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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