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請人 陳慧英
相對人 陳怡勻 即趙淑靜之繼承人
相對人 陳怡任 即趙淑靜之繼承人
相對人 陳亮朱 即趙淑靜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再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趙淑靜邀同債務人陳威廷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每月給付本息一次,如逾期未繳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清償日期為115年5月10日,原債務人趙淑靜並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等僅繳息至114年4月11日即未依約繳付利息,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到期,計尚欠本金141,50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原債務人趙淑靜已於113年9月12日死亡,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由相對人等繼承,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原債務人趙淑靜之繼承系統表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為證。又本件登記謄本雖記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清償日期為115年5月10日,然依兩造訂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記載「清償借款方式即約定,債務人於借款期限內,如未依約定繳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本借款則視為到期暨違約...」,準此,債務人未依約繳付利息,債權即視為全部到期。本件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按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登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是相對人等為原債務人趙淑靜之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情事,自應於繼承開始時,因法律規定當然取得本件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0
嘉義縣
水上鄉
和雲
0000-0
54.95
1分之1
000
嘉義縣
水上鄉
和雲
1469
1,301.31
1分之1
000
嘉義縣
水上鄉
和雲
1470
48.23
1分之1
000
嘉義縣
水上鄉
和雲
1471
823.95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權利 範
圍
備考
第 一
層
合 計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單
位
000
0000
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工業用
鋼造1層
183.00
183.00
平方公尺
全部
000
0000
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工業用
木造1層
152.25
152.
25
平方公尺
全部
000
0000
嘉義縣○○鄉○○村○○○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住家用
磚造1層
96.30
96.30
平方公尺
全部
000
0000
嘉義縣○○鄉○○村○○○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商業用
鋼造1層
238.37
238.37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