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壬○○
丁○○
乙○○
辛○○
甲○○
弄2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羅宗賢 律師
複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
被 告 台南縣永康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己○○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