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壬○○
      丁○○
      乙○○
      辛○○
      甲○○
            弄2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羅宗賢 律師
複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
被   告 台南縣永康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己○○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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