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21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呂佳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呂佳樺發支付命令,然未提出轉呆前一年所有帳務明細表,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是難謂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聲請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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