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原告 楊慧茵 被告 黃佳華
傅宗明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65、70號及108年度金訴字第4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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