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被告 底崇倫
黃玉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黃玉姣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2年度司促字第4388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7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