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字第137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被告 曾昭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