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崑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51、1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依卷證資料顯示其顯無自行到庭之可能(見卷附基隆看守所護理師致電本院之公務電話紀錄表);然因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其所涉犯之罪均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之要件,本院經詢問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