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76號原告 張志暉 被告 何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營業損失證據、學歷及年收入或所得證據。被告應提出學歷及年收入或所得證據、網站站規何時制定及公告於網站證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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