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025號債權人百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翊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俊宏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陳俊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兩造簽章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項目及報酬明細表或類此之書面文件、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重新提出「系爭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經債務人認可之文件影本、與發票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或發票、具狀敘明: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是否為系爭工程之驗收完成款或尾款?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訖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日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並提出 王照文 建築新建工程完整之建照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1、單純拖賴?2、工程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3、逾期完工、相對人要求科處違約金?4、其他原因?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或抗辯,經本院民國112年4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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