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05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盈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趙盈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業經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並已簽署「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附卷可稽。故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㈠債權人不依循協商程序處理,而逕行聲請本件支付命
令,其法律依據為何?㈡依債權人簽章同意之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債權人並非
全額受償,而係依比例受償,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全額受償,是否違反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及法律依據為何?㈢債權人既已簽章同意債務協商清償方案,其逕行聲請
本件支付命令是否已經最大債權銀行同意?若有,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認無需得其同意,有何法律依據?
三、兩造簽署之「完整」原契約書、約定書、信用卡合約等影本。
四、與請求金額、利率、利息起算日相符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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