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91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務人 徐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5月1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1月11日,目前尚欠本金138,221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