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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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566號債權人莊卉㚬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月芬 地政士即 楊嘉蓉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事項,及督促程序費用之負擔,是
否於管理被繼承人楊嘉蓉之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李月芬地政士為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資料(如
: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