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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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559號債權人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淯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識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柯淯「豐」姓名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印章「丰」字不合)。
㈡提出具有「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之人力增加補述協議契約書影本。(因所附影本上之印文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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