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28號聲請人 林柏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3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3-丁F005995│1│100│├──┼───────────┼───────┼───┼───┤│000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3-丁F005996│1│100│├──┼───────────┼───────┼───┼───┤│000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3-丁F005997│1│100│├──┼───────────┼───────┼───┼───┤│0004│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3-丁F005998│1│100│├──┼───────────┼───────┼───┼───┤│0005│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3-戊F002804│1│50│├──┼───────────┼───────┼───┼───┤│0006│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3-己F010016│1│10│├──┼───────────┼───────┼───┼───┤│0007│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3-己F010017│1│10│├──┼───────────┼───────┼───┼───┤│0008│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3-己F010018│1│10│├──┼───────────┼───────┼───┼───┤│0009│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3-己F010019│1│10│├──┼───────────┼───────┼───┼───┤│0010│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5-辛G003623│1│24│├──┼───────────┼───────┼───┼───┤│001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7-丁K006491│1│100│├──┼───────────┼───────┼───┼───┤│001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7-丁K006492│1│100│├──┼───────────┼───────┼───┼───┤│001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7-戊K001377│1│50│├──┼───────────┼───────┼───┼───┤│0014│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7-己K005137│1│10│├──┼───────────┼───────┼───┼───┤│0015│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7-庚K012151│1│1│├──┼───────────┼───────┼───┼───┤│0016│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7-庚K012152│1│1│├──┼───────────┼───────┼───┼───┤│0017│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7-庚K012153│1│1│├──┼───────────┼───────┼───┼───┤│0018│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7-庚K012154│1│1│├──┼───────────┼───────┼───┼───┤│0019│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7-庚K012155│1│1│├──┼───────────┼───────┼───┼───┤│0020│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7-庚K012156│1│1│├──┼───────────┼───────┼───┼───┤│002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7-庚K012157│1│1│├──┼───────────┼───────┼───┼───┤│002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8-HM-002675│1│116│├──┼───────────┼───────┼───┼───┤│002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9-HN-002678│1│97│├──┼───────────┼───────┼───┼───┤│0024│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149│└──┴───────────┴───────┴───┴───┘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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