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60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豐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豐勝於民國99年5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2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33616元整自民國100年0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0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361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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