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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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16日下午14時20分許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7
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
348號)判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