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至10月間某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39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三千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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