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9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違背安全駕駛罪,經本院於96年3月19日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165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之情形,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