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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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 徐昌富 上列當事人與 魏誓鋒 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應依原告起訴時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10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47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地段8建號建物設定支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1,013元【計算式:2522.01㎡×1300元/㎡+課稅現值282,400=3,561,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限原告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沈詩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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