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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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22號
原   告  陳炳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緯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
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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