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依指定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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