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叁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2年7月31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377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16994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7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惟係對於未發覺之罪,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合於減刑條件。
該案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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