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54號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務人 金宏聖
曾玉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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