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51號聲請人 唐義翔 相對人賽絲創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第二項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0
3年7月1日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
「⒉資方(按即相對人)應於民國103年7月20日將和解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整匯入勞方(按即聲請人)領薪帳戶。⒊…」,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惟相對人僅為部分履行,尚欠2100元則未依約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
103年7月1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聲請人臺灣企銀帳戶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等影本各1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而未依約履行之2100元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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