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益州被告林文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益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李益州因被告林文彥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查:被告林文彥經本院指定庭期,無故不到庭,且拘提未到,此有傳票回證、拘票執行報告等資料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具保人李益州亦係同案被告,復經本院傳拘無著,行蹤不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晏鵬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