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貳拾陸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3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並徵詢檢察官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97年6月24日當庭宣示本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許碧惠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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