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再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4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江詠譚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29號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7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1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江詠譚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其聲請不合法,本院自亦毋庸審究其聲請再審有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黃建榮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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