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9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95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重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或依法以公告方式代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張重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