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8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陳
亞池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代理人 田禮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9月23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9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5年2月23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
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88││││││││││├─┼────────────┼────────┼──┼──┼──┼──┤│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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