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五號
聲請人 顏清泉 右聲請人因與 顏清淵 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雖有明定,惟訴訟中縱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是否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仍得斟酌情形依其自由意見決定之,非謂祇須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法院即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查聲請人與顏清淵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人雖指證人 顏復 到於本件訴訟為偽證,已提出告訴為由,聲請法院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然證人顏復到於本件訴訟是否為偽證?其證言是否可採?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予以判斷真偽,本案尚無因此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又聲請人援引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與其聲請意旨無關,附此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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