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二四號
聲請人 陳添進
倪玉玲 共同代理人 鄭興 讓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陳平安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明定。又非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依住所而定者,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同法第二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陳添進係於西元一九六二年(民國五十一年)0月00日出生在中華民國臺灣,而於西元一九七三年四月隨同其父母及五位兄弟姊妹移民至美國,有聲請人所提家庭調查證明書在卷可稽,準此,顯見聲請人在中華民國並非無最後之住所,依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自應由其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聲請本院指定管轄,核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