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國字第2號聲請人 曷素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新市區公所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上國易字第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7年度上國易字第4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伊子 因與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國家賠償事件尚有爭執,為解疑惑,請准予交付民國107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上訴人 黃裕凱 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該事件準備程序期日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瑪玲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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