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債權人 許瀞文 債權人 蔡庚甫 聲請人 溫致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暙科技有限公司、 葉碧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的起算日為何。
二、更正聲請人 温致瑋 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