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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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60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丙○○前列二人共同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維興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梁佩芳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梁佩玲 (女,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乙○○○負擔。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