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51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04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吳麗英法官黃雅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