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易第458號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蘇嘉豐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袁以明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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