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443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務人 李英豪 債務人 李孟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10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