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大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被告 傅信豪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 律師
蕭立俊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106、7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大悅、傅信豪均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張大悅、傅信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103年5月14日起執行羈押,同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2人後,審酌被告
2人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2人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2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2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3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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