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陳慶吉(原名陳建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具保人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陳慶吉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
336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千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經本院以103年度桃交簡字第1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嗣經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執行結果,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桃園地檢署於民國103年9月30日以103年桃檢兆執己緝字第4514號對受刑人發布通緝等情,有桃園地檢署103年4月7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業於10
3年10月2日緝獲歸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是受刑人雖曾逃匿,然既經緝獲歸案,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