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訴字第2號
原 告 蘇嘉泉
楊蘇永
蘇 施玉英
蘇胡秋月
蘇粘雪暖
蘇振樂
蘇登富
蘇梅鋒
蘇振輝
蘇 李束滿
蘇益立
蘇玉婷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複 代理人 郭乃瑩 律師
被 告 林淑媚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將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