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訴字第2號
原   告  蘇嘉泉
       楊蘇永
      蘇 施玉英
       蘇胡秋月
       蘇粘雪暖
       蘇振樂
       蘇登富
       蘇梅鋒
       蘇振輝
      蘇 李束滿
       蘇益立
       蘇玉婷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複 代理人  郭乃瑩 律師
被   告  林淑媚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將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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