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調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林福安
林福田
林福文
林書正
吳家榮
上列聲請人與 林福來 及相對人林福安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所列相對人之一林福來業於民國101年7月29日
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佐,該人即無
當事人能力,性質上亦無從補正,依此狀況,本件顯有不能
調解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