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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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受刑人自己於民國98年2月16日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被告釋放。嗣因該被告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98年刑保字第46號)可稽。惟受刑人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而遭通緝,然已緝獲到案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戴國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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