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侵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侵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本案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吳俐臻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