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95號原告 雷沛慈 被告 廖星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05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施建榮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