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 邱金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邱金蘭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 陳瑜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增列陳瑜玲為債務人邱金蘭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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