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曾耀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4年01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7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4年01月07日至98年01月07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08月14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2、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3、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